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-议定书
国 际 海 事 组 织 海 上 环 境 保 护 委 员 会 第 81 届 会 议 以 第 MEPC . 385(81)号决议通过了《〈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〉的 1997 年议定书》(以下简称《防污 公约》)附则的修正案(主要修正内容见附件 1)。 为做好修正案的 实施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关于船舶燃料供受单证
向国际航行船舶供应低闪点燃料或气体燃料的单位,应按照 修正后的《防污公约》附则Ⅵ第 18. 5 . 2 条的要求向船舶提供燃料
供受单证 。 受注船舶和燃料供应单位应当将燃料供受单证保存 3 年 。
二、关于非完全相同替代柴油机的检验
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安装非完全相同的替代柴油机,如果无 法满足第 Ⅲ 阶段标准的,应按照修正后的《防污公约》附则Ⅵ第 13. 2. 2 条的要求满足第 Ⅱ 阶段标准。 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上述 要求进行检验和发证,并在检验完成后一个月内将相关信息(附件 2)报送我局。
三、关于船舶能耗数据收集、报告和验证
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交付的 5000 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 行船舶,应自交付之日起按照修正后的《防污公约》附则Ⅵ附录Ⅸ 收集船舶能耗数据,并按照《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》规 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能耗数据。
现有 5000 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,应修订《船舶能 效管理计划》(SEEMP),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验证。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,按照修正后的《防污公约》附则Ⅵ附录Ⅸ收集船舶能耗 数据,并按照《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》规定向海事管理 机构报告船舶能耗数据。
本公告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
1.《防污公约》附则Ⅵ修正案的主要内容
2. 安装非完全相同的替代柴油机情况